(2017)渝0105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阳娴雅与重庆伊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冉雅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娴雅,冉雅迪,重庆伊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617号原告:阳娴雅,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侗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夙梦,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令,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冉雅迪,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伊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干堰沟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1895881。法定代表人:冉雅迪,总经理。原告阳娴雅与被告冉雅迪、重庆伊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娴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冉雅迪、重庆伊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娴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娴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阳娴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若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