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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122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能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能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122号原告: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工业园区东一道16号。法定代表人:方绍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仁,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能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软件中心609室。法定代表人:顾志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能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元,减半收取910.5元,由原告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