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939号申请人: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贺喜元。被申请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2017皖投诉保函字第049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