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加栋与冯在武、居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加栋,冯在武,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加栋,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冯在武,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南郊开发区。被执行人:居某。申请执行人赵加栋与冯在武、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冯在武、居某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