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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国强与阜新市和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强,阜新市和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908号原告国强,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阜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新,系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新市和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地址阜蒙县北环路西段(安居工程三期住宅楼1#网点-108号)负责人幺志敏,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国强与被告阜新市和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新市和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阜蒙县和美雅苑网点7#号楼东六的房屋产权大票,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来所有的北环路平房5014号位于阜蒙县动迁地块42#地,由被告开发,2016年5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置换协议,约定:“原告所有的房屋置换被告开发的和美雅苑38#号楼一单元112室(即和美雅苑15-4号楼一单元112室,面积59.95平方米)一套、网点7#号楼东六(面积73.93平方米)一套,原告的北环路平房5014号归被告所有,被告负责自行拆除;签订协议时,原告需将原房照原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并于2016年5月18日从原房搬出”。原告签订协议同时依约定将原房照原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离了原房屋,并领到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2套房屋的钥匙,原告随即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了该房屋。2016年5月21日,被告给原告开出了38号楼112室的大票,原告随即办理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阜蒙县地××).但在原告索要网点7#号楼东六的大票时,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给付,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阜新市和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和美房屋开发公司是具有合法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2016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置换协议》,约定:原告所有的北环路平房5014号置换被告开发的和美雅苑38#号楼一单元112室(即人民街15-4号楼一单元112室,面积59.95平方米)一套、网点7#号楼东六(面积73.93平方米)一套,原告的北环路平房5014号归被告所有,被告负责自行拆除;签订协议时,原告需将原房照原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并于2016年5月18日从原房搬出;原告从该房屋搬出后方可领取住宅钥匙,自原告领取钥匙起,上述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属原告”。原告按照约定于2016年5月18日前搬离了原房屋,并将原房照原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现北环路平房5014号已作为被告的施工工人的施工用地。原告搬离后,被告将和美雅苑38#号楼一单元112室(即人民街15-4号楼一单元112室)、网点7#号楼东六两处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已实际占有上述两处房屋。2016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开发的和美雅苑的阜新市太平世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并交纳了7#号楼东六的装修押金、五年物业费、微机提水费、预存电费等共计7186元。2016年9月29日,原告交纳和美雅苑7#号楼东六的取暖费2365.80元。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办理了和美雅苑38#号楼一单元112室(即人民街15-4号楼一单元112室)的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阜蒙县字第卷××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置换协议、物业合同、收款收据、取暖费收据、房屋所有权证书、照片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搬离原房屋、交付相应证件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即交付阜蒙县和美雅苑网点7#号楼东六的房屋产权大票。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新市和美雅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原告阜蒙县和美雅苑网点7#号楼东六的房屋产权大票,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阜新市和美雅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阜蒙县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都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