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596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与常勇、杨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常勇,杨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96号原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滨湖新城B2地块一期(一号楼)。法定代表人费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烨,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公司员工。被告常勇,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杨爽,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勇、杨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审 判 员 姚 民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