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娟英、所永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娟英,所永涛,赵花丽,李康宁,所永刚,周垂喜,朱麟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高娟英,女,汉族,1956年10月14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所永涛,男,汉族,1976年8月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花丽,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康宁,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所永刚,男,汉族,1975年5月30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垂喜,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朱麟童,女,汉族,1986年12月4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娟英与被执行人李康宁、所永刚、所永涛、赵花丽、周垂喜、朱麟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3617号,执行标的额为204220元。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因无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376号,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法直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