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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利川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冉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建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736号原告利川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普庵村五组(西城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684368980。法定代表人雷用武,男,生于1975年5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万帮,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建英,女,生于1970年1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利川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