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白改花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刑初59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改花,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改花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艳刚、被告人白改花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白改花与丈夫郭刚生以26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徐沟镇锦绣苑小区11栋401户的房屋一套卖给张果果,并提供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张果果找白改花与郭刚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发现白改花与郭刚生已不在该房屋居住,且手机停机。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白改花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向郎春花借款30万元。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白改花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向王贵平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白改花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向安丽云借款2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改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改花具有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白改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白改花诈骗多人多次,犯罪手段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改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关于被告人白改花于2016年9月28日被抓获,但没有临时羁押,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不超24小时,故不能折抵刑期。被告人白改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白改花与丈夫郭刚生以26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徐沟镇锦绣苑小区11栋401户的房屋一套卖给张果果,并提供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张果果找白改花与郭刚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发现白改花与郭刚生已不在该房屋居住,且手机停机。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白改花用伪造的徐沟镇锦绣苑小区11栋401户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向郎春花借款30万元。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白改花用伪造的徐沟镇锦绣苑小区11栋401户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向王贵平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白改花用伪造的徐沟镇锦绣苑小区11栋401户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向安丽云借款23万元。被告人白改花共计诈骗四人四次,数额为8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改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王贵平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王贵平笔录、张果果、安丽云、郎春花、吴铁峰、郭刚生(被告人白改花丈夫)、田俊刚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以楼房做抵押向王贵平借款10万元的借条、关于原告安丽云与被告白改花、郭刚生一案中被告白改花、郭刚生涉嫌犯罪的移送函、安丽云起诉状、(2014)清民初字第174号《开庭笔录》、假房产证复印件三份、安丽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关于原告王德保、郎春花与被告白改花、郭刚生一案中白改花、郭刚生涉嫌犯罪的移送函、王德保、郎春花起诉状、王德保身份证复印件、郎春花身份证复印件、开庭前询问王德保、郎春花笔录、(2014)清民初字第590号案件开庭笔录、询问王德保、郎春花笔录、郎春花提供的白改花出具的借条三份、借款协议三份、关于原告张果果与被告白改花、郭刚生一案中白改花、郭刚生涉嫌犯罪的移送函、张果果起诉状、张果果身份证复印件、郭刚生身份证复印件、清徐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92号案件开庭笔录、房屋买卖协议(白改花、郭刚生与张果果)、清徐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出具的《证明》、清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原清徐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出具的《说明》、公安机关讯问白改花笔录、浑源县公安局刑警永安责任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白改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改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改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改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8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赵娟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