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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海富与滑县城关金象物流配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富,滑县城关金象物流配送中心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695号原告薛海富,男,1970年4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建明,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滑县城关金象物流配送中心。负责人李海红,男,1975年4月8日生。原告薛海富诉被告滑县城关金象物流配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伟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申请,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海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海富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