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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智强与被执行人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智强,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5号申请执行人郝智强,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冯宁,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申请执行人郝智强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冯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冯宁交纳案款1万元,我院当庭将案款兑现给申请人。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冯宁将剩余的2万元案款汇入我院账户,申请人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同日我院将案款全部兑现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延水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杨 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