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黎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黎运德,莫海琼,莫玉贵,韦华芳,黎少建,毛珍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负责人孙朝成,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博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三农金融部业务检查员。被执行人黎运德,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莫海琼,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莫玉贵,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韦华芳,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黎少建,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毛珍秀,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运德、莫海琼、莫玉贵、韦华芳、黎少建、毛珍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黎运德、莫海琼、莫玉贵、韦华芳、黎少建、毛珍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毛珍秀、韦华芳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毛珍秀、韦华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毛珍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福利镇营业所账号为60×××3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韦华芳在工行广西桂林市胜利支行账号为21×××4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韦华芳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香江支行账号为62×××7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四、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成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