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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詹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詹金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78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裙楼一层1-C、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主要负责人:颜松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琼瑜、王心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金刚,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詹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江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