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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祥与被执行人史广良机动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祥,史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祥被执行人:史广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祥与被执行人史广良机动车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史广良给付两万元赔偿,其余款项由司法救助解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刘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40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