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34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奎园小区晓月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40654479。负责人:秦宏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5月16日,柳新驾驶苏C×××××机动车(车辆的被保险人蒯磊磊),在江苏泗洪县235国道与苏2**线交叉口处因道路被土堆封路躲闪不及撞上土堆,造成乘车人蒯磊磊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员柳新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起诉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车辆损失费用为93300元,原告已在2017年27日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全额赔付。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应当承担事故损失的30%即27990元,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79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原告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被告既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此本案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属本院管辖范围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严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