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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曾文婵、邱德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婵,邱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曾文婵,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州市连江县。被执行人邱德彬,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曾文婵与被执行人邱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榕民终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邱德彬偿还申请执行人曾文婵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本金自2007年4月23日开始、30000元本金自2007年6月25日开始、50000元本金自2008年2月17日开始均按照每月1.5%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邱德彬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费4292元、公告费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邱德彬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查控系统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榕民终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志鹏执行员  王 振执行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嘉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