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胜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84号之一被执行人:郑胜阳,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刑终242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郑胜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罚金刑一案。执行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