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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7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盛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7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盛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撤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关于大观区湖心中路汇峰广场办公楼xxxx-xxxx室商品房(4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