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印均淑与被告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均淑,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258号原告:印均淑,女,193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360325500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苗圃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21270302G。法定代表人:王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明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树高富邻金沙3-1-2-3、3-2。代表人:蒲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均淑与被告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均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印均淑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均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印均淑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