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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宋长安、黄正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43号申请人:宋长安,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正禄,男,1963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孙本信,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以(2016)皖150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孙本信在六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资金18万元。2017年,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50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2%计算至本清时止)、承担诉讼费7580元、执行费6220元,并自2017年1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日止。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本信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77870.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孙本信住房公积金177870.42元(客户号1004061402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