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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均超、纪影影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均超,纪影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张均超,男,1993年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纪影影,女,1993年生,汉族,住沧县。本院依据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终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均超与纪影影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沧执字第00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