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4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谷某1与谷某2、谷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1,谷某2,谷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558号原告:谷某1,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兵(原告丈夫),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谷某2,女,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北县。被告:谷某3,女,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原告谷某1与被告谷某2、谷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扥该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谷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晓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路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