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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毕永贵与尚昌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永贵,尚昌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毕永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尚昌恒,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毕永贵与被执行人尚昌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3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昌恒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毕永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昌恒给付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775元,并承担受理费4550元、执行费296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尚昌恒在银行有存款,该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昌恒银行存款人民币2322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