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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卢庆、卢慧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庆,卢慧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卢庆,女,汉族,1968年4月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卢慧琳,女,汉族,1964年4月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卢庆与卢慧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慧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卢慧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