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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桃英、王福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桃英,王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王桃英,女,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王福海,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王桃英申请王福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132号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福海应支付申请人王桃英案款2018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福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