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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继凤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凤,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152号原告:王继凤,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671991。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芝,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凤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审判员  卓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