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尚永杰与郑新民、李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永杰,郑新民,李慧萍,陈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99号原告:尚永杰,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郑新民,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慧萍,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陈伟杰,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尚永杰与被告郑新民、李慧萍、陈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原告尚永杰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慧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永杰撤回对被告李慧萍的起诉。审 判 长 郭小兵审 判 员 武燕子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