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建涛、延战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涛,延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涛,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延战有,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涛与被执行人延战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4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涛于2017年1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战有支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延战有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延战有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1月4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延战有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延战有名下有一辆车牌为闽D×××××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3.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延战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延战有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执行人延战有下落不明,未实际采取拘留措施。5.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为闽D×××××号小轿车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6.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延战有的工作地点,于2017年5月11日至厦门市古龙食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延战有。7、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延战有司法邮寄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该车尚未交付到位。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延战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延战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