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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传泉、肖修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泉,肖修泉,刘日普,肖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赣072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泉,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肖修泉,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刘日普,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肖太顺,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刘传泉申请肖修泉、刘日普、肖太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76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肖修泉、刘日普、肖太顺应支付申请人刘传泉案款128020元,现因被执行人肖修泉、刘日普、肖太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剑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