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2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淄博鲁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东莞辉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鲁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东莞辉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561号之一原告:淄博鲁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灵沼村西。法定代表人:司志利,总经理。被告:东莞辉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富业街2号。法定代表人:吕立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辉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鲁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2元,减半收取472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