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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跃杰与张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杰,张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47号原告:张跃杰,男,汉族。被告:张素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杰诉被告张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跃杰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张跃杰。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