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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玉美与范文生、张莉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美,范文生,张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12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3126号申请执行人钟玉美,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范文生,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张莉英,女,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范文生。申请人钟玉美与被执行人范文生、张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我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拍卖,所得钱款在(2015)静执字第2872号案件中分配,本案当事人得XXXXXXX.9元,此外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剑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金佩珏审判员施剑飞审判员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