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亓秀华与秦克芳、杨培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秀华,秦克芳,杨培斌,张庆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707号原告:亓秀华,女,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振平、何立玲,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克芳,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告:杨培斌,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德,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芹,女,1964年4月2日生,住莱城区。原告亓秀华与被告秦克芳、杨培斌、张庆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亓秀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克芳、杨培斌、张庆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亓秀华负担。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瑞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景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