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容与申继业陈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容,申继业,陈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民初487号原告:XX容,男,1972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继业,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陈泽琼,女,1971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XX容与被告申继业、陈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黄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继业、陈泽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1日被告申继业向原告XX容借现金15万元,申继业当即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日原告通过亲戚田家坤将15万元汇入被告申继业的银行账户。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被告申继业未到庭答辩。被告陈泽琼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1日被告申继业向原告XX容借现金15万元,当即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利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日原告通过亲戚田家坤将15万元汇入被告申继业的银行账户。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3月24日进行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XX容、被告申继业的户籍信息,被告陈泽琼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结婚登记信息打印件,借条一张,汇款凭证一张,田家坤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XX容与被告申继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陈泽琼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不违法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继业、陈泽琼共同偿还原告XX容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申继业、陈泽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果元审 判 员 曹 琴人民陪审员 刘正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