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余华龙与谭炳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龙,谭炳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696号原告:余华龙,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谭炳鸿,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余华龙诉被告谭炳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余华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余华龙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颖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