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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余华龙与谭炳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龙,谭炳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696号原告:余华龙,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谭炳鸿,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余华龙诉被告谭炳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余华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余华龙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颖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