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健和食品有限公司、张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健和食品有限公司,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健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图影大道55-7-2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52527-3。法定代表人金良道。被执行人张义,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健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5342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义的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义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张义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张义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2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柏凌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