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佳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佳树,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佳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佳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佳树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旺村洋村其茶树菇厂房,见置于厂房前路弄处的茶树菇被隔壁菇房的吴某应搬离,遂双方发生口角,刘佳树持装着茶树菇的塑料蓝筐砸中吴某应抵挡的右手,双方发生扭打,其间刘佳树又持砖头砸伤吴某应头部。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吴某应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佳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佳树因邻里纠纷持蓝筐砸伤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佳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佳树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旺村洋村其茶树菇厂房,见放置于厂房前路弄处的茶树菇被隔壁菇房的吴某应搬离,遂双方发生口角,刘佳树持装着茶树菇的塑料蓝筐砸中吴某应抵挡的右手,进而双方发生扭打,其间刘佳树又持砖头砸伤吴某应头部。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吴某应右手“第1掌骨基底座部完全性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刘佳树损伤为轻微伤。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刘佳树赔偿被害人损失22000元并取得谅解。2016年3月31日,刘佳树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佳树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应陈述,证人周某、刘某证言,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佳树进行审前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表明被告人刘佳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树因小事纠纷持蓝筐砸伤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佳树确有悔罪表现,且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佳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苏光弼人民陪审员 兰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