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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相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相涛,男,1968年7月28日生于潍坊市寒亭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所地均为潍坊市寒亭区。2017年1月12日,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孙胜亮,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相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吕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相涛及其辩护人孙胜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相涛因厂方拆迁补偿问题,多次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1日,刘相涛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2014年7月22日,刘相涛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3、2014年10月24日,刘相涛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4、2014年12月2日,刘相涛因携带危险物质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5、2014年12月22日,刘相涛因携带危险物质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6、2017年1月11日,刘相涛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相涛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相涛多次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相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相涛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1、被告人刘相涛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前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在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传唤后及时到案,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相涛系因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上访,事出有因,只是因为采取的方法过激触犯了法律,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刘相涛在自焚前观察天安门前的人流情况,最终选择游客和行人较少的时间和地点自焚,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对他人的危害和对天安门广场的影响,对公共秩序的影响相对较小;3、被告人刘相涛亲属已经与政府部门达成协议,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处理完毕,被告人刘相涛本人也表示不再因为该事项进行信访,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相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相涛因其厂房拆迁补偿问题,为达到给寒亭街道施加压力的目的,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刘相涛因其在潍坊市寒亭区的厂房被推倒一事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未果,随后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割腕,严重扰乱��天安门广场的公共秩序,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刘相涛因其与其他上访人员共计十余人欲到所谓的“北京联合国驻地”前制造国际影响,走到北京市故宫西侧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后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3、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相涛因携带上访材料在北京天安门地区滞留,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4、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刘相涛携带汽油及打火机行至北京天安门广场内人民英雄纪念碑北侧时,被当场查获,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5、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相涛携带汽油及打火机行至北京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时,被当场查获,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6、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刘相涛因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东门外人行便道上自焚,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一次。另查明,被告人刘相涛系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张某系被告人刘相涛妻子。2009年,我家在集体用地上将自家鸭棚改造成了无纺布原料车间,并安装价值20万的设备,占地2.3亩。2012年潍柴占用我家鸭棚,后建成了一个生产车间,当时是街道组织对无纺布厂进行打价,当时觉得街道上出具的价格太少,我们不愿意拆。我们是跟村支书崔全喜、街道领导叶增明提出了口头协议���给我们另找一个地方继续进行生产,崔全喜和叶增明答应了我们的条件我们才签的拆迁协议。拆迁协议的内容是镇上一次性补偿十多万元,也实际给了补偿款。口头协议就是镇上、村里同意给我们找个地方,重新建厂房继续生产,当时崔全喜、叶增明让我们自己找地方,他们答应就行。2012年2月份,我们找好了地方,位于寒亭东外环北面,村北侧,我对象刘相涛舅舅崔文勇家的果树林,选好地方后,我们去找村支书崔全喜过来看,崔全喜过来后,守着我们给叶增明打的电话,将位置跟叶增明说定了,叶增明电话中也同意,之后我们就开始建设,在我们建设过程中,镇上土地所过来不让盖,说在国道旁边建房子不符合条件,我们就找村领导,村领导又联系的镇领导,他们一起到我们选好的地方商量了后,在给我们停工一个星期后让我们继续施工,我们新建厂房的时候,村里领导雇人帮着我从旧鸭棚厂房把无纺布的设备拉到了新建的厂房。2012年5月份前后,我们新厂房建好了,生产设备拉过来了,因为还要拉电没弄好,新厂房一直没有生产,一直到2012年10月份,村领导突然过来跟我们说新建厂房是违法建设,要拆迁,村领导、镇领导一起欺骗老百姓,过了两三天之后,镇领导叶增明带着一二百人开着铲车,把我们家人从屋里拖出来强行拆除了厂房,他们说我们新建的厂房让航拍拍到了,让我们必须拆。厂房被强拆后,叶增明带人强迫我对象签字,说签了字可以留下3间住房,要是不签就全给我们拆了,刘相涛签字后叶增明就带人离开了,之后刘相涛就一直上告,告镇领导说话不算话,欺负老百姓。刘相涛去北京上告,去什么地方不清楚,为了上访在北京割了手腕,还带着汽油去北京上访。刘相涛想要100万的补偿款,因为我们新建���房花了20多万,还有20多万的设备因拆迁成了废铁,当时镇政府答应给30万的补偿,我们觉得不够补偿损失,没有答应,如果政府不给100万,我们还有个其他解决方案,政府给30万补偿,当时要把我们现在用的土地补办合法手续,但是镇上不答应。2017年1月份,刘相涛去过两次北京,一次是2017年1月10日去的,刘相涛背着一个黑色的布兜从家里出去的,刘相涛跟我说这个事再不给说法就一直告,刘相涛出门的时候穿着一件黑色的带帽子的棉外套,一件深色的西裤。另一次是在5、6天之前,刘相涛去北京带着状纸,就是说自己的冤情。2、证人王某的证言王某系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某村村主任。刘相涛是本村村民,刘相涛在寒亭外环盖了一彩钢棚,属违法建筑,街道上给他拆除了,他就是为这个事上访。我是2010年开始在村里干妇女主任的,我记得这个彩钢棚是我干妇女主任以后建的。彩钢棚的地是我们村的,要盖建筑需要村里批准,街道土地所批准,盖村里公章需要村支书、村主任、妇女主任三个人签字才能到街办拿章盖上,我没签过字,当时是崔全喜任书记兼村主任。刘相涛上访就是问镇上要赔偿。关于稳控,街道上郭向军总支书记负责调度,我和书记刘某、驻村员周子同负责每天看看刘相涛在不在家,每天看两次,刘相涛有辆面包车,车在证明人在,车不在就快跟郭向军汇报。2017年1月4日白天,我记得刘某看到刘相涛了,第二天听说他去北京了,刘相涛知道我们在盯着他,所以他是晚上去的。从北京回来后,我和刘某还是每天去看他两次,郭向军和周子同有时候也去。2017年1月10日刘相涛不知道又什么时候去了北京。3、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系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某村支部书记。刘相涛在寒亭区外环路以北建了一个彩钢棚子,属于非法建筑,寒亭街办给他推了,他就是为了这个事一直上访,具体什么要求刘相涛不跟村里谈,只跟街道上谈。关于对刘相涛的稳控,是由寒亭街道郭向军负责,我和村主任王某及驻村员周子同随时关注刘相涛。我不知道刘相涛2017年1月4日去北京的事。今天(2017年1月11日)街办上通知我说刘相涛去北京了。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月12日9时10分至10时15分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相涛住宅进行现场勘查,刘相涛住宅位于潍坊市寒亭区,东侧是一条南北向水泥路,再往东是鲁科机械,南邻东外环路,再往南是农田,西侧是管子厂,北侧是农田,再往北是养殖区;中心现场刘相涛家是一处院落式结构,东西走向,大门口朝东开,院内东北角是六间东西向平房,坐北朝南,平房西侧区域为简易生产区,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平房分别为南北两部分,东数第一间南侧区域是卧室,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南侧区域是客厅,中间未见墙体间隔,客厅内西南角放置一套“2+2+1”组合式沙发,沙发正前方是一张1.4米×0.8米×0.5米的茶几,茶几桌面放置家具、水杯等生活物品,客厅内靠近北墙距东墙0.6米处朝南放置一张1.3米×0.5米×0.8米的地柜,柜面上放着电视机等物品,未见异常;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平房北侧区域共分为三间,中间均有墙体间隔,北侧区域内东数第一间和第二间为厨房,第三间屋内西北角放置一台0.6米×0.6米×1.75米的上下双门电冰箱,朝东南方向摆放,东北角放置一台2.1米×0.6米×0.7米的电视柜,靠近东墙,朝南摆放,东南角放置一个��口径0.9米的鱼缸,电冰箱上下分为冷藏室和冷冻室,冷藏室最上方玻璃层架上见一直径9厘米、高15厘米的不规则圆柱形玻璃泡茶壶,壶盖缺失,冰箱内其余各处放置蔬菜、调味品等生活类杂物,水缸西侧地面上是一处工具堆,工具堆内见钳子、电钻、插排线等物品,该工具堆西北方向6厘米地面处见一长39厘米的活扳手,扳手手柄正方见“杰斯、375×46”等字样。室内其余各处未见明显异常。院内东数第四间平房南窗向南1.1米处间一辆红色“五菱兴旺”面包车,车牌号为鲁VHU89**,车辆东西停放,车头朝西,车底右后见一铁质方形油箱,油箱底端外侧见一直径2.3厘米的螺丝,螺丝和螺栓完好,该螺丝西1厘米处的油箱箱体上见5厘米×3厘米的灰尘减层痕迹。三、物证:打火机、塑料袋、上衣、书包,证实:被告人刘相涛于2017年1月11日在北京天安门自焚所用打火机及所穿衣物情况。四、视听资料,证实:2017年1月11日9时22分,被告人刘相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东门外人行便道上往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并点燃,后被执勤武警扑灭的事实和经过。五、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相涛系被抓获归案。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相涛的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寒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在仓上村历次土地征用拆迁调地过程中,被告人刘相涛均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并支取了补偿款,对评估内容和补偿金额均无异议。4、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7年1月11日9时22分许,被告人刘相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东门外人行便道上向自己身上泼洒不明液体(有汽油味)并点燃,后被执勤人员制止的事实和经过。5、中共潍坊寒亭区委寒亭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相涛分别于2014年5月10日、2014年6月14日、2014年7月21日、2014年10月22日在天安门、中南海等周边敏感地区上访,被北京警方查控,其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6、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寒公(城区)行罚决字(2014)00056号,寒公(城区)行罚决字(2014)0023号,寒公(城区)行罚决字(2014)69073号],证实: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刘相涛因自己在潍坊市寒亭区南外环盖的厂房被推倒一事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未果,随后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割腕,严重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公共秩序,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刘相涛因其与其他上访人员共计十余人欲到“北京联合国驻地”前制造国际影响,走到北京市故宫西侧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后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相涛因携带上访材料在北京天安门地区滞留,在被寒亭区信访局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后,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7、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天行罚决字(2014)001180号,京公天行罚决字(2014)001245号],证实: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刘相涛携带汽油及打火机行至北京天安门广场内人民英雄纪念碑北侧时,被当场查获,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相涛携带汽油及打火机行至北京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时,被当���查获,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8、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书,证实: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刘相涛因在北京天安门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被训诫一次。9、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创伤烧伤抢救中心病历,证实:被告人刘相涛于2017年1月1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东门外人行便道上自焚,执勤人员对其进行制止,后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身体体表<10%烧伤,**热烧伤1%,左手、面颈部、腹部烧伤。10、刘相涛的伤情照片,证实:被告人刘相涛因自焚被烧伤的事实。六、被告人刘相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征地,把我的车间和鸭棚都征去了,评估价格是22万,我觉得少不��字,当晚寒亭街道主任叶增明找我谈,问我还有什么要求,我就提出再找个地方把车间盖起来,他同意了。过了两三天,村书记崔全喜在在村里找地方,我看好了我舅家的一块地,崔全喜在电话里给叶增明说了说地方和情况,叶增明同意我在那里盖车间。我找村会计王金城要单子准备办手续,崔全喜跟我说给我慢慢办,让我先盖着,我就先没办手续,就先盖着彩钢棚。盖了十来天寒亭街道土地所说我非法建筑,给我停工,过了一个星期,寒亭街道领导孙小斗、任华军、靳素芹、段文强,村支书崔全喜,村委委员王玉波到我盖彩钢棚的地方找我,说彩钢棚可以盖了,但是我在天润曲轴被征去的地方必须在一天内拆除完毕,他们已经找好人和设备,我就同意了,没留下什么证据,拆除的费用是村里出的。拆除之后我就开始建设彩钢棚,两个月左右完工。2012年9月份,村���任通知我说我的彩钢棚是非法建筑,让自行拆除,街道主任叶增明也找我让我拆除。过了十一左右,叶增明领着人把我的彩钢棚推倒院墙和西边的两间房子,剩下15间房子,一直到2014年4月2日早上,叶增明领着人去把彩钢棚推倒,只剩下我现在住的两间房子,这个过程中,村里就是拿了16000元给我的彩钢棚通了电,我就是那个时候去北京上访,要求补偿60万,到现在街道也没有给我补偿。十来天之前我想着去北京自焚,准备了甜面酱,把甜面酱挤出来从面包车里往甜面酱罐子加满了油坐汽车去北京,次日12时在赵公口车站准备出站的时候,车站派出所刷身份证报警了,没让我出站,通知潍坊驻京办的人把我领走了。我回来之后,街道上人也没找我谈,我就又打算去北京。2017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我带着汽油跟我老婆说了一声就出了门,次日到了北京天安门,9时许,从广场西侧上了人民大会堂东侧,看看附近没人,离我最近的武警战士有20米,我拿出汽油从裤脚开始往上倒,一直到我的胸口都倒上了汽油,倒完之后我把袋子扔到旁边,右手拿出打火机从膝盖以下的位置引燃裤子,火很快着起来,火往上窜,我感觉疼了,就把火机扔了,附近的武警过来把我踹倒,用灭火器给我灭了火,时间很短,接着天安门分局的人拉着我上了北京医院,医院不收,又带我去了另一家医院,我不知道名字。我当时没带帽子,穿着红色棉外套,里面穿着一件格子棉衬衫,穿着黑色裤子,白色鞋子,红色外套都烧坏了,裤子裆部烧了一个洞,我下巴和肚脐下面烧伤了,当时左手拿着汽油袋子,手上留有汽油,火着起来的时候我左手也烧伤了,都烧得不是很严重。我当时点火时,周围也没有什么人,上班也过去这个点了,我感觉没造成什么影响。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相涛因拆迁补偿问题,为给政府施加压力,多次携带危险品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采取割腕、自焚等手段非正常上访,制造影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相涛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相涛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相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清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相涛非正常上访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先后行政拘留共计55日,应当依法折抵刑期。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相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李庆国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