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民初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8民初第118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24日生,农民,某某县某某路13区3302号,现住某某小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30日生,农民,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人,现住某某小区。案由:离婚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14年认识并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于2015年1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2015年5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冯某某1。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两地生活,沟通较少,夫妻感情淡薄,导致双方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同意。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债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冯某某1随被告冯某某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