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22665-0,住所地丹阳市丹伏路98号。法定代表人:汤龙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军伟,丹阳市练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09288-6,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行宫村永昌路。法定代表人:谭江明。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10323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号为(2017)苏1181执1406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已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现因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则本院(2016)苏1181民初10323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 韵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