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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晓明、汤龙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明,汤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梁晓明,男,壮族,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汤龙生,男,汉族,现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石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