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晓明、汤龙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明,汤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梁晓明,男,壮族,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汤龙生,男,汉族,现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石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