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行审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祝万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祝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3行审864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03725826870Q。法定代表人XX,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耀存,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万顺,男,67岁,住。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万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宛龙国土资处【2016】446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认定祝万顺“于2016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彭营村集体土地700平方米(合1.05亩,所占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对祝万顺作出的处罚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0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700平方米×3元,计2100元。”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根据该规定,该处罚决定第2项人民法院不享有执行职能,不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第3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没有可执行内容,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6】44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由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不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6】44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3项。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传龙审判员 刘小宁审判员 吴张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