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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海忠与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忠,郭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159号原告:徐海忠,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6日,住邓州市。被告:郭海龙,男,汉族,现年29岁,住邓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海忠与被告郭海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郭海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