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225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225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0号。法定代表人王海鸥。被告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18-21层。法定代表人丁旭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1元[已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