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左立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左立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14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邴某,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人左立立,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自诉人邴某以被告人左立立犯故意伤害罪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邴某、被告人左立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邴某诉称:2017年2月25日8时30分左右,在东河镇新发村八队佟某的商店中,当时三缺一找自诉人打麻将,自诉人不同意,随后与被告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用拳头将自诉人打伤,随后自诉人被家人送到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鼻部软组织挫裂伤、左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住院10天后好转出院。经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要求追究被告人左立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自诉人邴某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自诉人邴某的陈述、证人佟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书、住院病历等证据。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左立立辩称自诉人面部的伤咋形成的不知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要求对自诉人的伤情程度重新鉴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8时左右,自诉人邴某在梨树县东河镇新发村八队佟某家小卖店与被告人左立立因琐事发生口角,邴某先骂左立立,左立立骂邴某,邴某在屋里拿起一塑料凳子打左立立,左立立用胳膊一挡,塑料凳子就碎了,之后,二人撕巴起来,在撕巴过程中,左立立用拳头将邴某打伤。经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邴某头面部损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邴某于2017年2月25日到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天,期间均为2级护理,花去医疗费8277.60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病历、诊断书,证明邴某于2017年2月25日到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天,期间均为2级护理,医院诊断为:鼻部软组织挫裂伤、左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出院后继续抗炎治疗7天。2、医疗费、鉴定费收据,证明邴某花销医疗费8277.60元、鉴定费400元。3、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邴某头面部损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4、证人佟某证言,2017年2月25日8点多钟,我在我家东屋听见西屋打起来了,我赶紧去西屋,发现邴某拿塑料板凳打左立立,左立立用胳膊一挡,塑料板凳就碎了,然后,他俩就撕巴起来了,在撕巴过程中,左立立用拳头打邴某,左立立用拳头打完邴某之后,邴某拿起啤酒瓶子,左立立就把邴某摁在地上了,我就把邴某手里的啤酒瓶子抢下来了,邴某躺在地上,左立立就走了。5、证人史某证言,左立立等人在佟某家打麻将,我和邴某在旁边看着,也不知道因为什么,邴某骂左立立,左立立对邴某说你骂我干啥。左立立也骂了邴某。然后邴某捡起塑料板凳朝左立立脑袋打,将板凳打碎了,左立立起来和邴某撕巴起来,左立立将邴某撕巴倒地上,然后用拳头打邴某脸上几拳,这时大伙将他们拉开了。6、证人王某证言,我和左立立等人打麻将,邴某来了说:我要像左立立那么有钱,我多大麻将都打。左立立说:爷们你说那话有啥用?邴某骂左立立,左立立还口也骂邴某。然后,邴某在屋里拿一塑料板凳打左立立,没有打着左立立,左立立就和邴某撕巴在一起,左立立将邴某撕巴倒地上,左立立具体怎么打的当时人多没看清。7、证人李某证言,我和左立立等人打麻将,刚打几把牌,邴某来了,也不知道因为啥,邴某和左立立吵吵起来了,邴某拿板凳打左立立,左立立用胳膊一挡,板凳打坏了,左立立起来和邴某撕巴起来了,大伙过去拉仗,左立立将邴某撕巴倒地上,大伙将左立立拽走了。8、自诉人邴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25日其在佟某家小卖店被左立立打伤的事实。9、被告人左立立在法庭审理时供述,2017年2月25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和王某等人在东河镇新发村佟某家的商店打麻将,邴某啥时进屋的我不知道,我们大伙开玩笑,邴某就跟我说你多有钱呢,我说你别说那没用的,之后邴某就骂我了,我还了他一句同样的话,之后邴某拿起塑料凳子打我,我用手挡着凳子,凳子就打碎了,邴某又从屋里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打我,我把邴某摁倒了,他没打着我,佟某就把啤酒瓶子抢下去了,我就松开邴某了。关于被告人提出自诉人面部的伤咋形成的不知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解,经查,本案是自诉人先拿塑料凳子打被告人,被告人用胳膊一挡,塑料板凳就碎了,然后,二人撕巴起来,在撕巴过程中,被告人用拳头致自诉人轻伤。根据该事实,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时,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将自诉人致成轻伤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不予采纳。但本案自诉人在案件起因上,先是骂被告人,而后又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自诉人本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承担30%为宜。同时,在刑事部分处理上应相应减轻被告人刑罚。关于被告人提出对邴某的伤情程度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有理有据,故对其申请,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立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邴某指控被告人左立立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其民事赔偿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保护。被告人左立立应赔偿自诉人邴某医疗费8277.60元、鉴定费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1823.36元、护理费1087.38元,共计12488.34元的70%,即赔偿8741.84元。自诉人的其他民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保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故意伤害罪)、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立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左立立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邴某人民币8741.84元。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文军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高红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静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