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上官金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金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蔡小火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711号原告:上官金辉,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皇城,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865号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3475Y。法定代表人:许文足,该行行长。第三人:蔡小火,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上官金辉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第三人蔡小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上官金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官金辉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欲自行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蔡小火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官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官金辉负担。审 判 长 邱堂寅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