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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小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小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976号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虞云新。被告李小英,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