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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阿古拉申请包朝伦巴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古拉,包朝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508号申请人李阿古拉被执行人包朝伦巴根本院在执行李阿古拉与包朝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包朝伦巴根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申请人李阿古拉现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生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