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稳明、王稳定与赵小龙、冯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稳明,王稳定,赵小龙,冯建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228号原告:杨稳明,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红堡镇。原告:王稳定,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红堡镇。被告:赵小龙,男,1981年12月20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住天水市秦州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冯建新,男,1979年4月12日,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草川铺乡。原告杨稳明、王稳定与被告赵小龙、冯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杨稳明、王稳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杨稳明、王稳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稳明、王稳定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杨稳明、王稳定负担。审判员 鲁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