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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玉波与郭士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波,郭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波,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郭士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波与被执行人郭士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郭士军无其他财产可供实行,申请执行人孙玉波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士军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郭士军下落不明,于2017年3月17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孙玉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风 微信公众号“”